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我校遵照执行。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我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学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我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并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我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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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
(责任编辑:杨贞贞)